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995號
聲請人 余旭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名娜 、 劉若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995號
聲請人 余旭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名娜 、 劉若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