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哲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植鎮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應更正年息之年利率。
二、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10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三、提出相對人植鎮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