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李兆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張維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李兆容│160,000元│NN0000000│110年4月1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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