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41號聲請人 林建宏 相對人宏電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宏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宏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電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宏電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142號准予備查在案,並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6號、96年度司字第144號、97年度司字第78號、97年度司字第168號、98年度司字第28號、98年度司字第16
6號、99年度司字第14號、99年度司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9年12月25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則,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9年12月25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6個月即至100年6月2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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