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勁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114年度撤緩字第3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聲請撤銷。」之記載均更正為「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主文欄「聲請撤銷。」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均裁定更正為「聲請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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