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勁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114年度撤緩字第3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聲請撤銷。」之記載均更正為「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主文欄「聲請撤銷。」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均裁定更正為「聲請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