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陳韋勳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69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5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志崴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彭志崴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