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慶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良德 間104年度雄簡字第927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4月1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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