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仰武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被告 劉智傑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 律師
謝尚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仰武、劉智傑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徐仰武、劉智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徐仰武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販賣第二、
三、四級毒品未遂犯行,否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被告劉智傑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有證人 陳明宏 、 陳立纁 、 岳容君 之證述可證,並有相關書證及扣案之毒品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徐仰武、劉智傑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徐仰武與劉智傑所述相佐,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均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皆禁止接見、通信,另均於108年5月1日延長羈押2月,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徐仰武、劉智傑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卷內事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販賣毒品之犯行達8次之多,衡情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被告2人所述相佐,與同案被告之證述亦不相一致,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徐仰武、劉智傑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8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皆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三、至被告徐仰武、劉智傑及被告徐仰武之選任辯護人固於本院延長羈押訊問時,請求准予具保代替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徐仰武、劉智傑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羈押之情形。從而,渠等上開請求,礙難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吳金玫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