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4號原告韋翔皮件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惠真 (董事)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代表人 卡隆瑪麗亞泰勒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設計師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6年9月22日以「BLACK&WH
ITE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珠包、腰包、皮箱、手提箱、旅行箱、公事包」商品,向被告之前身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819402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87年10月1日至97年9月30日,延展至107年9月30日)。其後,設計師企業有限公司將系爭商標權移轉予 郭壽南 ,郭壽南又移轉予楊惠真,楊惠真復移轉予原告。嗣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下稱迪吉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於96年10月23日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3月20日中台廢字第960312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819402號『BLACK&WHITE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9月17日經訴字第0980611806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迪吉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迪吉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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