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0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美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13692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美倫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湯美倫業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註明於99年10月27日死亡)各乙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