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吳明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六.九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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