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債權人 章其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江羊 、 黃裕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江羊、黃裕盛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提出債務人黃江羊、黃裕盛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②大漢餐飲屋經查由 黃許春敏 擔任負責人,且為獨資,台端單獨列大漢餐飲屋為債務人,與法不合。③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票號0000000之支票,黃裕盛並未背書,故應不得向其請求。④重新具狀載明正確之請求對象,請求金額與內容等事項,該通知函已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寄存債權人住所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