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郭昱昀 法定代理人 陳加欣 被告 郭俊良 代理人 郭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確認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裁判費,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給付扶養費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