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2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務人 劉婉儀 即鶴田藥局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鶴田藥局之負責人劉婉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2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務人 劉婉儀 即鶴田藥局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鶴田藥局之負責人劉婉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