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1、2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
1、2所載,與如附件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2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