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馮文典 即台中市私立震揚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澤亞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