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黃彥鈞 債務人 曾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彥鈞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黃彥鈞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曾寶珠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黃彥鈞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3463元,專案補償款8299元,共計新臺幣2176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債務人黃彥鈞尚未成年,依其申請時身分證上資料法定代理人為曾寶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 黃沄龍 ,設籍於彰化縣員林鎮○○里00鄰○○○巷00號之1。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