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佩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肇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6,285元,該通知已於103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