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6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江素珍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江素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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