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更正;另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165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如欲對該公司請求,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