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81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蘇祈紘 被告 趙源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