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11號聲請人南投縣中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丁○○利害關係人 鍾錫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鍾錫資律師為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7年4月18日死亡,生前設籍南投縣中寮鄉復興村復興巷81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此各為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中寮鄉復興村復興巷81號)生前於90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萬元,惟被繼承人於97年4月18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親屬會議亦未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選任鍾錫資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以便辦理財產處分手續。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統一農貸借據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繼字第30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丙○○○○○○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繼承致無法處理,且其親屬會議亦未召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具律師身分之人,受有法律之專業訓練,嫻熟公示催告、保存遺產等相關法律程序,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未受法學訓練之民眾更為明瞭,是以如將被繼承人之遺產交由律師管理,應有利於處理後續之遺產問題,且律師之行為受有律師法之規範,其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更能公正適法,應適於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查鍾錫資律師已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1件在卷可佐。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選任鍾錫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57條。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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