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6年6月11日為遷出國外之戶籍登記,有內政部戶役政查詢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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