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聲字第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864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新臺幣17萬元在案。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均影本)為證。
二、惟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