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8號),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86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經送驗後,確實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97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034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