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薛秀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明政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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