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瑞林 債務人 謝明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342,013元,及㈠自民國107年4月17日起至107年10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39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17日起至107年11月16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㈡自107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39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