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張祥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仁政 訴訟代理人 郭武郎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