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89號上訴人即被告許名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名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許名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89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者,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