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6號原告 何秋龍 ( 林愛珠 之承受訴訟人)
何秋平 (林愛珠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賢澂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何秋龍、何秋平為原告林愛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及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愛珠於民國111年2月7日死亡(於同年月16日申登),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除戶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愛珠之繼承人何秋龍、何秋平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