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00號上訴人 黃伊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羿醇 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0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