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均因量微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壹個、吸管貳支、吸食器參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玻璃球1個、吸管2支、吸食器3組經送鑑定結果,其上均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均因量微無法析離),有台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均應視同毒品,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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