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77號原告 高志毅 即老師傅企業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同上被告戊○○
甲○○乙○○上列四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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