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65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元
徐聖賢陳炫叡蔡文返陳豐德蔡娜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四「陸佰元」之記載,均更正為「玖佰元」。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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