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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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簡茂宏
14原告 陳正朗
28號原告 林芳惠
148號6樓原告戴仲君
巷38號前列四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簡彩雲 繼承人 許勝凱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37元(坐落嘉義縣○○鄉○○○段1200、1200-1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價額為320元、占用108.24平方公尺,計值34,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