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償還委任支出之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郭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袁蘭 、 林秀娟 間償還委任支出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