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李崑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銀 、 黃國文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30萬元+2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