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業務侵占罪嫌,因承認犯罪,前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於審理程序時,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復經本院命其具保而無著,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以其無逃亡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本院依被告所涉之罪名、情節,認被告如提出新台幣(下同)5萬元具保,已足作為其日後到庭接受審判之擔保,原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事即不存在,是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並無不當,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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