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六四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邱清進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壹萬參仟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