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6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原告與被告 李沐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2,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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