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45號原告 連陽昇
程道行 廖淑如 被告中華民國圓夢傳愛關懷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胡定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道○段○○○號11樓之1房屋及停車位遷讓交付予原告;並自民國106年3月25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賠償新臺幣(下同)28,000元及違約金56,000元。據原告提出上開房屋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其課稅現值為64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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