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判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判字第9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5年度上聲議字第130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及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8月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397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無理由,而於95年10月13日,以95年上聲議字第1305號駁回再議之聲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5年10月27日中分檢茂律字第19797號函1份在卷足憑。依首揭條文說明,告訴人不服上揭駁回再議處分書者,應依法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因本件聲請係由聲請人自行以「刑事聲請上訴狀」提起,並未委任律師,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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