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惠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惠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林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受刑人林惠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10.04│106.07.01或106.07.02│105.11.2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20號│字第1072號│字第33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106年度訴字第7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57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70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7.27│106.11.16│107.01.22│├─┼──────┼──────────┼──────────┼──────────┤││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368│106年度審易字第57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70號││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10.03│106.12.05│107.02.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63號│第2972號│第588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6次)│││├────────┼──────────┼──────────┼──────────┤│犯罪日期│106.03.16、106.03.09│││││106.05.17、106.03.14│││││106.05.29、106.06中│││││旬│││├────────┼──────────┼──────────┼──────────┤│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20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107年度上訴字第438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4.19│││├─┼──────┼──────────┼──────────┼──────────┤││法院│中高分院││││確├──────┼──────────┼──────────┼──────────┤│定││107年度上訴字第438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5.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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