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沛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沛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沛鋒因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7年7月5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沛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2次)│(3次)│├────────┼──────────┼──────────┼──────────┤│犯罪日期│104年10月03日│104年08月15日│104年08月16日││││104年08月19日│104年08月20日│││││104年0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242號│第24347號、105年度偵│第24347號、105年度偵││││字第6056號│字第605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3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57、│106年度上訴字第757、│││││758號│7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16日│106年07月20日│106年07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3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458│106年度台上字第3458│││││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4月29日│106年12月07日│106年12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411號(已執畢)│第19031號│第19031號│││├──────────┴──────────┤│││編號2-5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附表:受刑人陳沛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3次)│(15次)│(2次)│├────────┼──────────┼──────────┼──────────┤│犯罪日期│104年08月23日│104年08月23日至104年│104年07月16日│││104年09月16日│09月15日│104年08月26日│││104年10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347號、105年度偵│第24347號、105年度偵│第24347號、105年度偵│││字第6056號│字第6056號│字第605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57、│106年度上訴字第757、│106年度上訴字第757、││││758號│758號│7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20日│106年07月20日│106年07月2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458│106年度台上字第3458│106年度台上字第3458││││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07日│106年12月07日│106年12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031號│第19031號│第19032號(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2-5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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