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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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睿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睿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睿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睿浡犯附表編號1至23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編號1至23所載),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23)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聲請人詢問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深感悔悟,執行期間恪遵監所規定,積極參與教化活動及技職班,盼能以一技之長復歸社會,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證。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本件之內部界限為3年+8月+9月=4年5月),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分別為2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次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07年間至110年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受刑人黃睿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日期:民國)
編號1(聲請書附表編號1)2(聲請書附表編號2)3(聲請書附表編號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9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備註編號1至21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橋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72號(執行中)
編號4(聲請書附表編號2)5(聲請書附表編號2)6(聲請書附表編號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9日107年10月2日107年9月21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備註編號1至21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橋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72號(執行中)
編號7(聲請書附表編號3)8(聲請書附表編號3)9(聲請書附表編號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9日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備註編號1至21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橋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72號(執行中)
編號10(聲請書附表編號3)11(聲請書附表編號3)12(聲請書附表編號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8日至107年9月29日107年10月2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備註編號1至21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橋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72號(執行中)
編號13(聲請書附表編號4)14(聲請書附表編號5)15(聲請書附表編號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9月28日至107年9月29日107年10月2日107年9月21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備註編號1至21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橋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72號(執行中)
編號16(聲請書附表編號5)17(聲請書附表編號5)18(聲請書附表編號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備註編號1至21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橋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72號(執行中)
編號19(聲請書附表編號5)20(聲請書附表編號5)21(聲請書附表編號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至107年9月29日107年10月3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備註編號1至21案件,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橋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72號(執行中)
編號22(聲請書附表編號7)23(聲請書附表編號8)罪名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5日110年3月30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111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16日112年3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111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112年4月12日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63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