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6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威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承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