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44號原告庚○○
5樓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丁○○
吳
5樓乙○戊○○己○○ 吳詩 丙○○
USA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36,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