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子良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榮 選任辯護人 陳慧芬 律師上列被告等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當事人欄有關「 林志堅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志銘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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