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榮 選任辯護人 陳慧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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