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抗告人 張友春 (大陸地區人民)非訟代理人 魏東榮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2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所委任之非訟代理人魏東榮就提起抗告之權限既未受特別委任,而於抗告後所提委任狀與原審相同而未就抗告特別委任,則抗告人所提起之本件抗告即難認係合法,惟此項非訟代理權之欠缺尚非不能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出委任狀,逾期不提出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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